您當前的位置:首頁>新聞中心>業界資訊

新版《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來 源:工程部   作 者:金沙   發布日期:2019-03-11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為了解決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水平,《條例》以安全生産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作了規定。
       一是明确應急工作體制。《條例》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内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職。
       二是強化應急準備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條例》還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值班制度,從業人員應急教育和培訓,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等内容進行明确規定。
       三是規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條例》規定,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等應急救援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條例》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産經營單位在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附件:201903111612121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