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新聞中心>集團公告

關于做好建築工地複工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 源:工程部   作 者:方鑫軍   發布日期:2020-02-15

各項目部:

建築工地即将複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實做好公司在建建築工地節後複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現将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清嚴峻形勢,高度重視節後複工安全生産工作

建築工地人員流動性大、來源廣泛、組成複雜,居住、作業等聚集性較強,是防範疫情蔓延擴散的重要對象。各項目部要清醒認識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嚴峻形勢,嚴格按照為堅決貫徹落實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和防控指揮部的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項目部應當成立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的疫情防控專班,設立專人專崗,明确相關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布置落實好項目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并落實專人每日上報疫情信息,确保數據及時準确。要認真落實建築工地節後複工安全生産各項責任,全面開展複工安全檢查,堅決做到“措施不到位、排查不過關、項目不複工”。要嚴格認真制訂項目複工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和複工生産方案,經過公司檢查、監理單位複核、建設單位審核後,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工申請,經确認符合條件後方可複工。

二、突出管控重點,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各項目部要在項目複工前,對施工現場開展一次全面自查,重點對各類易燃(易爆)、可燃材料集中進行清理,合理堆放覆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對基坑、腳手架、模闆和設備基礎進行檢查加固,做好排水工作;完善施工現場各類臨邊、洞口安全防護設施,設置警示标志及工程出入口清潔美化;電源線路和配電(開關)箱進行系統檢查;對所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工作。同時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要利用複工前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完善現場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硬化施工現場的出入口、主幹道、作業區加工場以及生活區、辦公區,改進施工現場的排水、車輛沖洗設施,為後續施工做好準備。 

三、強化主體意識,多措并舉,全面部署工地節後複工

1、嚴格落實疫情防範“五個一律”要求。一是施工現場采取實名制管理及刷臉考勤,嚴把人員進口關,對所有人員無論是管理人員還是務工人員、車輛一律排查登記;二是對所有進入工地人員都要嚴格的身份甄别,詳細了解人員籍貫、近期旅居史、人員接觸史和身體狀況,一律測量體溫,一旦發現有發熱症狀的,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和屬地街道進行集中收治;三是現場要設置相對獨立的醫學觀察區,對具有重點疫區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有過密切接觸者,一律按要求做好隔離和醫學觀察工作;四是出現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并及時報告屬地衛生防疫部門采取措施,妥善處置;五是對出差到重點疫區的,一律嚴格管控,盡量減少人員流動。

2、嚴格落實開複工工地疫情防範和安全保障措施,做到“五個不得”。一是項目開複工前,除值班留守人員、檢查人員外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和辦公區域;二是工地施工現場、辦公區域、施工設施設備未經消毒殺菌不得複工;三是未經複工安全檢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不得複工;四是疫情未解除前不得組織聚集性活動,疫情防範和安全教育培訓宜采用微信、廣播、電子顯示屏、宣傳欄等方式進行;五是發現發燒等疑似病例立即隔離,不得進入施工區域、辦公區域。

3、嚴格落實工地内部環境衛生管理,做到“兩嚴兩禁兩減少”。各項目部要加強工地環境衛生整治,要嚴格工地飲食衛生、個人衛生和居住衛生管理,保障飲用、洗漱等熱水供應,員工就餐要錯時、分批、分散;要嚴格做好宿舍、食堂等重點部位的清潔通風和消毒殺菌工作。要嚴禁工地區域飼養、宰殺、食用野生動物,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物資,全力把好食品安全關;要嚴禁垃圾偷倒亂倒,做好垃圾儲運、污水處理、溝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要盡量減少工地區域人員進出,盡量減少工地人員與外界接觸。

4、各項目部要完善防疫人員物資配備做好消毒物品、手套、洗滌用品、防護口罩、紅外體溫測量儀等物資保障,購置防護服、護目鏡等應急物資,做好突發疫情應對準備。

5、對湖北、河南(信陽、南陽、周口、駐馬店)、安徽(安慶、阜陽)、江西(九江、上饒)、溫州等重點疫區人員及密切接觸者要提前做好告知,逐一勸告,推遲返回項目部,具體返回時間等待通知。

各項目部要充分認識當前建築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堅決把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評估、全面排查、做好預案、嚴防死守。要嚴格做好責任體系到位、防控措施落實到位、員工排查到位、安全工作管理确認到位和項目正常運行物資保障、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六個“到位”。複工後要強化員工管理、強化體溫檢測、強化衛生防護、強化場所管理、強化食堂管理、強化宿舍管理、強化安全管理、強化宣傳教育、強化應急方案、強化心理疏導等十項舉措,堅決打赢建築施工領域“防疫情、保平安”攻堅戰!


浙江國豐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